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意见书-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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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经过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常跃律师辩护,将当事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为批捕阶段的法律意见书,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部分已全部隐去。望对广大网友有所帮助。


法律意见书

滑县检察院: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我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我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后,对案件有了基本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张**,辩护人了解到如下案情:****年末,张**通过朋友认识王*。王*向其介绍卖银行卡可以赚钱,每张600元。按照王*的指示,张**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以及银行U盾一并出卖给王*,王*支付其1200元。2019**月份,王*联系张**称,王*的朋友有钱在张**出卖的其中一张农业银行卡中,由于卡丢失了,所以需要张**帮忙取出来。王*到农业银行柜台将银行卡中的钱转到一个朋友吴*的农行卡中,将银行卡注销后,又办理了一张新的农行卡及U盾,之后将17万元又转入新办理的农行卡中。当天,王*又让张**办了一张手机卡。加上以上新的农行卡及U盾,张**一并卖给了王*,王*支付了600元。

辩护人认为,张**不构成盗窃罪。第一,张**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张**第一次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价格为每张600元,第二次出卖银行也是600元,未收取多余的费用或分赃17万元。故从两个行为反映的张**的目的,只是为收取银行卡使用费,没有非法占有17万元的主观目的。第二,从张**行为上看。张**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卖给王*后,王*成为了银行卡的占有人。王*称银行卡丢失后,张**在银行办理手续将钱补办到一张新的银行卡中,交给王*。在张**看来,银行卡及其中的钱的占有权并未改变。至于银行卡中的钱是否为王*的钱,王*得到新补办的卡后,是否非法占有了此笔款项,辩护人认为与张**无关。

关于张**向公安机关供述,王*曾告诉张**要黑吃黑的相关情况,与事实不符。据张**向辩护人陈述,其被抓获后,从广西桂林被带到河南安阳,心理压力极大,在公安机关的引导下,供述了“黑吃黑”与事实不符的言辞。关于此点,辩护人认为张**不可能知晓王*要“黑吃黑”。其一,张**与王*双方于****年年末通过朋友认识,平时关系一般,张**第二次补办新卡和之前一样只收取了王*600元的银行卡使用费,张**没有理由冒如此大的风险帮助其“黑吃黑”;其二,王*已银行卡丢失为由,让张**把银行卡中的钱补办出来。张**并未将银行卡中的钱直接转入王*卡中,而是又补办了一张新卡,交给了王*。补办手续没有任何异常。故辩护人认为,张**不可能知晓王*要“黑吃黑”。

辩护人认为仅仅靠“黑吃黑”的供词,不足以定张**盗窃罪。其一,17万元是什么钱,是否为赃款,如本案为盗窃,受害人谁?应当查明;其二,张**17万元补办到新卡中后,王*是否将17万元占为己有,应当查明。

退一步讲,即使张**知道王*要“黑吃黑”,张**也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张**不知道可不可能知道王*如何“黑吃黑”。是侵占是诈骗还是窃取等等。故从本案的行为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准确。

另,张**2001917日出生,第一次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是还未满18周岁,现还在就学,没有前科。望贵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孩子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对张**不予批捕。

此致

滑县检察院

辩护人:常跃

2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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