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常跃,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杜**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对其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将李**打伤系的正当防卫。

2023年**月**日,安阳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杜**逮捕。逮捕至今已有1个月有余。辩护人认为可以确定的事实如下:

事实一,李**破坏杜**的婚姻关系,与杜**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经常辱骂、挑衅甚至威胁杜**。

事实二,李**本案案发前曾两次到杜**住宅楼下叫骂,并扬言弄死杜**,杜**报警后,均不了了之。20**年****日晚上,李**打电话让杜**的妻子出来,未达成目的后,又然后跑到杜**楼下叫骂,扬言要弄死杜**,警察过来之后,李**逃窜。2023929日晚上,李**给杜**的妻子打电话,其妻子不接。杜**接后,双方对骂。此后,李**又跑到杜**家楼下叫骂,称其不想活了,要弄死杜**。杜**报警。警察过来之后,李**又逃窜了。此后,民警均以未造成实质伤害而未立案调查。(杜**报警记录与出警记录均可证明)

事实三,2023年**月**日晚上**点之后,李**醉酒后第三次到杜**住宅楼下叫骂,并扬言弄死杜**,此后又跑到杜**入户门前,大声叫骂,用手砸门,用脚踹门。此时,杜**的两个孩子已受到严重惊吓,惊恐大哭。杜**报警后,李**仍不停止,杜**打开门后,欲与其理论。李**夺门而入,用手掐住杜**的脖子,并将其推倒在地,还叫骂:“今天我来就是要弄死你的,你让**出来,我就没有想活着出去,我把你全家都弄死”。此后,李**在客厅乱窜找杜**的妻子,并大喊杜**妻子的名字。杜**因刚做完包皮手术,走路都需要叉着腿慢慢走,无能力与李**对抗。杜**在餐桌上拿了一把菜刀,对李**喊让其赶快离开,李**不离开。杜**用刀背砍了李**几下,但李**不仅不离开,还推着杜**向卧室走去。此时,李**打到杜**的伤口,杜**剧烈疼痛,用菜刀将李**的大腿砍伤,李**就向外逃窜。该处刀口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室内现场照片,门外脚印照片以及邻居等证人证言均可证明)

事实四,2023年10月6日,杜**刚做了下体包皮手术,走路时,需要叉着腿慢慢走,行动不便。(当日李**被砍伤后,民警第一时间就赶到现场,其出警执法记录仪中可现实杜**的行走视频)。

辩护人认为,杜**用刀将李**砍伤系正当防卫。首先,李**与杜**的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经常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发送照片的方式,辱骂、挑衅甚至威胁杜**,这是一个正常人所无法忍受的;其次,李**三次杜**的住宅叫骂,扬言弄死杜**,前两次报警后,不了了之。杜**有理由相信其生命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最后,2023年10月6日晚上11点30之后,李**深夜酒后到杜**住宅处叫骂,扬言要弄死杜**。随后李**冲到杜**入户门前,用手用手砸门,用脚踹门,致使杜**的两个孩子惊恐大哭。此时杜**的权利已受到侵害。杜**开门制止,李**冲进杜**室内,先动手掐杜**的脖子,并将杜**按倒,叫骂要弄死杜**及全家。此时,李**的不法侵害已形成现实、紧迫危险。杜**从餐桌上拿了菜刀对接发出警告,让其离开,但其表示不离开,还在家大喊其妻子的名字。杜**先用刀背砍,对李**进一步发出警告,但李**仍推着杜**往卧室冲,还打到了杜**的伤口。此时杜**的阻止行为无效,杜**及全家的生命健康已受到侵害。最后杜**用刀刃砍刀李**腿上进一步制止其侵害行为,之后李**逃窜离开。故杜**将李**砍伤系其阻止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杜**的防卫行为并未过当。其一,杜**开门后,李**先动手掐脖子实施侵害,并把杜**摁倒,冲入室内;其二,杜**当时刚做完包皮手术,无法正常活动,不能有效制止李**;第三,杜**拿菜刀警告后,李**仍不离开;第四,杜**用刀背砍李**,让其离开,其仍不离开;第五,制止无效后,李**往卧室冲去,过程中打到杜**手术伤口,杜**最后用刀刃砍到腿上,而非其他要害处。以上可以看出,杜**始终保持理智,试图用最小的伤害让其离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李**伤情为轻伤二级。故根据法律规定,杜**不存在防卫过当。

综上,辩护人认为,杜**将李**打伤系正当防卫行为。鉴于杜**可能无罪,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应当对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跃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20**年**月**日

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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