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申请
申请人:河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职务:董事长。
地址: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
汤阴县秀龙物资供应站执行申请人支付328014.97元货款一案,因汤阴县秀龙物资供应站尚需支付申请人1229281元赔偿款,该案已经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782号判决书予以确认,由于汤阴县秀龙物资供应站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当中。申请人认为,如果二审判决作出,申请人不但无需支付对方货款,对方还需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请求暂缓执行。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河南****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1月23日
担 保 书
担保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
法定代表人:唐成河,职务:董事长。
汤阴县秀龙物资供应站执行河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28014.97元货款一案,因汤阴县秀龙物资供应站尚需支付河南****有限责任公司1229281元赔偿款,该案已经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782号判决书予以确认,由于汤阴县秀龙物资供应站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当中。如果河南****有限责任公司败诉,担保人愿以自己所有的豫EYB369轿车为河南****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