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64号。
法定代表人:訾**,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马**,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村委会退回原告3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原告向被告支付村民安置费320万元,被告负责与安阳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由原告开发97亩商住项目和村民安置房项目,并立即开工;5、若被告不能与安阳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以上条件,被告于20日内承诺连本带息退回给原告320万元等等。当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马军强写下承诺书:本人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12月11日协议书,如不能履约,拖延还款时间,承担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王成洋上海浦发银行账户(账号:6225221403800194)转入被告账户(账号:00000003381481960012)320万元,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320万元收据。被告收到320万元后,未能促成原告与安阳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原告未能开发97亩商住项目和村民安置房项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320万元,但被告一再推诿,拒不退还。
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被告村民安置费320万元,但原告协议目的未能实现,原告未能开发97亩商住项目和村民安置房项目,故按照协议第5条约定,被告应当退回原告320万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准予为判。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津市*****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