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电话:187****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马家乡******,电话: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马家乡*******。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
被告:安阳县伦掌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安阳县伦掌镇**村。
负责人:王**,村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共同给付原告38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起诉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
2、被告安阳县伦掌镇**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从事建筑外墙保温等建筑工程,2011年11月1日,被告李**将伦掌镇**新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一平米60元,涂料一平米20元,包工包料等等。
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进场施工,2015年8月30日竣工并验收。期间,经被告李**与原告协商,增加了1、小院涂料粉刷(批白)项目,2、挂内墙、顶棚、涂料项目,3、吊车租赁项目。被告李**支付了原告20万元。
2016年3月17日,原告在被告李**家与被告李**的技术员郭秋生对账结算,施工保温面积为11782.87平方米,涂料2955.02平方米,刮内墙,顶棚、涂料工程款为29827元,吊车费用为42075元,小院涂料粉刷(批白)为8387元。由于当日被告李**称外墙保温只能按照每平方米58元,涂料每平米18元,原告气愤未让被告李**开具结算票据。
被告李**因****工程建设拖欠工人工资巨大,安阳县劳动监察大队介入调查,被告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应发原告工程款数额为60万元,该数额虽比实际工程款要低,原告考虑到被告李**拖欠工人工资巨大,只好无奈接受。2016年6月22日,被告李**给付原告216000元,下欠原告384000元。
经查,伦掌镇**新农村社区**发包方为被告安阳县伦掌镇**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村民已全部入住农村社区**房屋。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的工程量,现村民已全部入住房屋,原告有权得到约定价款。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于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李**,属于违法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故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应当共同给付原告价款38.4万元。被告安阳县伦掌镇**村民委员会系本案工程的发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