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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男,汉族, 19**年**月**日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县******,身份证号:410522******
被告:郭**,男,汉族, 19**年**月**日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县*****,身份证号410522******.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1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郭**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常**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两车车辆受损,三轮车上乘车人原告受伤,事发后,郭**弃车逃逸。经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出警,并于2017年12月15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和原告无责任。原告刘**被送往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急性闭合型颅脑损伤,面颅多发骨折(左眼眶内侧壁、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左眼睑裂伤,面部多发皮肤裂伤,左外踝骨折,牙齿脱落三颗。原告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16145.14元。由于无钱继续治疗,原告只好回家静养。
2018年4月2日原告曾向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要求作诉前伤残鉴定,原告支付1800元鉴定费,鉴定结果为原告多发骨折损伤构不成伤残。原告还支付停车费400元,修车费1100元。原告安装义牙,需支付3000元。
总之,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告,故被告对于原告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2018年9月13日
附:赔偿清单
医疗费:16145.14元
误工费:7486元。74.86元×100天
护理费:2080元。 2人×13天×80元
营养费:2000元。20元×100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13天×30元
交通费:300元。
鉴定费:1800元。
安装义牙费:3000元。
车损: 1500元,
共计3506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