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袁**,女,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身份证号:41052********。电话:1879082288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男,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身份证号:4105****。电话:158***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宋**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宋**支付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38156.99元(不服金额为21126.39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故责任划分比例错误。

201771120日左右,上诉人在吕村镇东吕村晚饭后由北向南靠路西散步时,被上诉人骑电动车从上诉人身后撞到上诉人,上诉人摔倒致伤,被上诉人驾车倒在西面。以上事实一审判决予以认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驾驶电动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上诉人的身后将上诉人撞倒,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遵守交通规则靠右散步,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原告自担50%的责任,明显错误。

二、一审判决护理费明显偏低。

上诉人在本次事故中的伤情为脑出血、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等,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以下简称评定规范)第B.1.2规定,上诉人伤情应为中型颅脑损伤。根据评定规范第4.7.2规定,上诉人的护理期应当为30日至60日。上诉人住院时间为30日,且事故发生时已达75岁高龄,上诉人出院后,上诉人的儿媳在家护理长达3个月之久。一审判决判令护理期限仅30日,明显不符合事实和评定规范规定。另外,一审判决适用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92.76/天错误,应为36848/年,即100.95/天。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明显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袁**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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