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阳市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案件

20063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投标承诺书。**公司承建君*公司开发的《三角湖人家》小区1号、2号、3号、4号、5号、6号、8号砖混结构住宅楼,投标承诺书第六条约定:甲方(君*公司)供材:钢筋、水泥、石材、由甲方按施工图实际用量供应,超出施工图用材由乙方(**公司)负责解决等等。

20087月工程完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君*公司依据结算报告支付了**公司工程款。

**公司认为,施工期间由于工艺改进,节省的水泥、钢筋合计119.8万余元,应当由君*公司支付**公司,故起诉到*阳市文峰区法院。君*公司认为,结余材料不应当归**公司所有,因为双方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结余材料归**公司所有有悖常理;双方签订的工程决算书可以证明。

文峰区法院采信了**公司的观点,判令君*公司支付**公司116.6054816万元及利息。君*公司不服遂上诉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

文峰区法院重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就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予以认可,被告亦按认可的结算报告支付了工程款,该合同已因双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终止,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阳市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案件

20063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投标承诺书。**公司承建君*公司开发的《三角湖人家》小区1号、2号、3号、4号、5号、6号、8号砖混结构住宅楼,投标承诺书第六条约定:甲方(君*公司)供材:钢筋、水泥、石材、由甲方按施工图实际用量供应,超出施工图用材由乙方(**公司)负责解决等等。

20087月工程完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君*公司依据结算报告支付了**公司工程款。

**公司认为,施工期间由于工艺改进,节省的水泥、钢筋合计119.8万余元,应当由君*公司支付**公司,故起诉到*阳市文峰区法院。君*公司认为,结余材料不应当归**公司所有,因为双方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结余材料归**公司所有有悖常理;双方签订的工程决算书可以证明。并出具了结算报告。

一审中,因**公司申请作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阳市三角湖人家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结算书中:甲供材料汇总表中的甲供材料数量为完成本工程应当供应的数量。

文峰区法院采信了**公司的观点,判令君*公司支付**公司116.6054816万元及利息。君*公司不服遂上诉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

文峰区法院重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就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予以认可,被告亦按认可的结算报告支付了工程款,该合同已因双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终止,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关于君*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供应了**公司钢材、水泥,如未供应是否应折价补偿问题。上诉人称君*公司未按约定供应钢材、水泥,上诉人是通过改变施工方案,购置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内部调剂和自行购买原材料完成施工的。但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决算,被上诉人亦按双方认可的结算向上诉人支付了工程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因双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终止。故上诉人主张该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

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认为,本案关键是如何理解结余材料归属问题,由于**公司在结算报告上签字,即认可了结余材料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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