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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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不予批捕的意见书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代**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我通过会见听取代**的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本案已经报请贵院批准逮捕。现辩护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代**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代**不知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公司账户实施犯罪。

依据会见时听取代**的陈述,辩护人了解的案情如下:代

**被刑事拘留前从事个人信用卡贷款业务的工作。20197月份,任**向代**推荐出卖公司账户的业务,并对代**买方用公司账户刷博彩网站流水,不会犯法,也不会有事,承诺出卖一个公司账户支付代**4200元。代**出于对朋友任召彦的信任,便联系以往信用卡客户,按照任**的要求给客户说明办理公司账户的流程及需要的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卡及密码、U盾、手机卡)。客户办理完成之后,把上述资料交给代**,代**再交给任**。代**共交给任**7个公司账户,其中包含李*的账户。代**向其客户承诺出卖一个公司账户,支付其2000元。最终代**共收到任**4个账户的款项共计16800元,剩余三个,任**称上家未支付,故其也未支付代**。但代**按承诺支付了其客户,每个账户2000元,共计14000 元。故从整个买卖过程上看,代**的上家仅为任**,任**对代**承诺公司账户为博彩网站刷流水用,并保证不会有事。代**也按任**的说法向客户说明公司账户的用途,并称不会犯法,不会有事。任**或者他人使用公司账户不会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已在代**出形成了内心确认。代**从未跟任**的上家联系或接触,更没有跟具体实施犯罪的相关人员联系或接触。故代**无法知晓他人会利用公司账户实施犯罪。


另外,两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详细规定了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7种情形,但代**的情况均不符合以上情形。故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二、代**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一,代**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网络安全,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也没有举报人、控告人;其二,代**已将自己的全部出卖公司账户过程如实充分供述,且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额被害人深表愧疚;其三,代**归案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

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故代**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八十一条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综上所述,代**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逮捕必要性。


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对代**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辩护人常跃律师

20191121


附: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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