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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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答辩人:汤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申请人河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3财保175号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申请人诉答辩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号民事判决),该案诉讼当中,答辩人就申请人质量问题曾提出抗辩,然而,**号民事判决以答辩人提出反诉为由,未采信答辩人抗辩意见(见判决书第7页倒3行),答辩人虽然提出了反诉,但是以申请人延误工期为由提出反诉的,并未以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号民事判决也未对申请人承揽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出评判。答辩人虽然以申请人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为由提起上诉,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终3**8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认为,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总之,无论**号民事判决未予评判,还是二审判决认为答辩人没有证据支持,对于答辩人现在提起的民事诉讼而言,均不是重复诉讼。因为**号判决当中答辩人行使的是抗辩权,反诉是以违约为由提起的诉讼,现在答辩人提起诉讼是以工程质量提起的诉讼,二者不是同一概念。

二、财产保全于法有据且很有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承揽的工程出现了大量质量问题显而易见,申请人又拒绝返工,足见其诚信缺失,如果等到判决结果出来,申请人很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故本案采取财产保全很有必要,望法庭驳回其复议请求。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汤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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