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骆**,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电话139*******.
被告:**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电话:155****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75000元欠款及利息(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5日利息暂计算为431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2014年之前原告在水冶镇松涛路北段路西*****广场经营家具,店铺为*氏家具店。2014年10月左右被告开始与原告合伙,原、被告共同经营原告原来的**家具店。共同经营至2018年9月,由于原、被告发生矛盾,原、被告决定终止合伙。经协商,原告退出合伙,由被告继续经营**家居店,经核算,被告支付原告195000元,全部合伙财产归被告所有。2018年10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现金,余款9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注明所欠95000元于2019年10月结清。偿还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再推诿,直到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通过银行给付原告10000元、于2019年11月21日通过微信给付原告10000元,下余75000元被告拒绝支付,无奈原告只好诉诸法院。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于2019年10月全部给付原告95000元欠款,然而,被告在支付了原告20000元后拒绝给付下余75000元欠款,无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除给付原告欠款外还应当给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骆**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