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秦**: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伦**的委托,就你与伦**买卖缝纫机合同纠纷事宜致函如下:
2014年1月13日,你与伦**签订了缝纫机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设备总价74000元,首付20000元,余款54000分四笔还清,分别为:第一次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付款10000元;第二次应在2014年6月31日前付款10000元;第三次应在2014年8月31日前付款2万元;第四次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付款14000元。但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余款54000元你分文未付。经伦**多次催要,你仅支付5000元,之后于2019年8月份为伦**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剩余49000元,于2019年8月份开始还款,每月还款1万元,于2019年12月份49000元还清,但你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一再推诿分文未付。
根据《缝纫机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第三条规定:“不能按期全额支付货款的,应及时补交货款和承担约定的分期付款利息,利率按货款总额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12月份,你因违约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0300元。
总上,望你在5日内尽快联系本律师或者伦**还清欠款。如拒不还款,极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者名单以及被司法拘留或者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
特此函告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常跃 律师
联系方式:18790822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