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纠纷代理词

代 理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安阳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活动,通过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约定维修电缆的范围是挖断处电缆连接,被告的义务是将挖断的高压电连接好,原告的义务是支付7000元维修费。

20191011日原告在施工期间将阳光国际城小区地埋电缆挖断,造成阳光国际城IJ两个小区停电,原告就挖断电缆处重新连接与被告约定以7000元价格包工包料给被告。被告已按合同将挖断电缆处进行了重新连接,被告完成了约定事项,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

原告称7000元维修费包括全部修好通电与事实不符。这事因为:1、一般情况下,高压线路接一个头5000元左右,本案是接了两个线头,且加了4米高压线,故收取原告7000元费用。2、原告钩机将电缆挖断造成停电,问题明显直观,故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就是连接电缆,不可能有其他事项。3、原告前后陈述矛盾。原告起诉状称,由于被告承揽违约,送电时高压器上方的电闸开关冒火球,将电缆线路损坏,导致损失30000元。而庭审中原告称7000元包括全部修好通电。前者称,当时除了挖断处电缆损坏外,整个线路都是好的,是被告接线错误将电缆线路损坏;后者称,线路和开关全是坏的,7000元全部包括了。被告方认为,如果整个线路和开关都是坏的话,不可能只收取原告7000元维修费。

二、原告称供电后电闸及电缆损坏与被告的维修行为有关不能成立。

1、被告承揽的仅仅是一个线头连接,根本不可能造成线路损坏,线头连接好送电时高压器上方的电闸开关冒火球,说明线路中另有短路存在,不能正常送电,不可能因送电将电缆线路损坏,这属于常识性问题。如果原告认为被告连接电缆错误造成电缆线路损坏,应当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然而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凭想当然是不能成立的。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损失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安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更换了开关设备及200米电缆,经过20多个小时抢修后送电成功。显然,30000元费用是安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施工,经过20多个小时的抢修,更换了开关设备及200米电缆所支付的费用。至于需不需要更换开关设备、需不需要更换200米电缆,是原告与安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事情,与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总之,被告已按约定完成了承揽事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7000元承揽款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经济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庭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委托代理人:常海明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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