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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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答辩人:韩**,身份信息略。

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称“董**死亡直接原因是董**酒后驾驶”是错误的。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公安大队于201865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是:1、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3、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4、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5姬丑孩驾驶机动车所牵引挂车的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6、姬丑孩驾驶机动车所牵引挂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以上是造成董**交通肇事死亡的全部原因,六个原因当中虽然有董**饮酒,但根据鉴定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仅为100毫升38.25 mg,对事故发生影响不大,不符合上诉人所说的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不是受精酒精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情形,故上诉人不予赔偿没有任何道理。

二、上诉人要求答辩人出示董**从业资格证无任何意义。

首先,董**已在事故中死亡,答辩人作为董**的亲属,董**有无从业资格证答辩人不清楚,也无法提供;其次,本案是雇主责任保险,董**作为雇员,受雇于安阳鑫鹏物流有限公司,无论董**有无从业资格证,雇主安排雇员工作,责任均在雇主,不影响雇主责任险理赔;第三,上诉人依据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拒赔无理。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和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业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该项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驾驶机动车必须具有有效驾驶证,二是驾驶各种专业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需有效资格证书。董**驾驶的普通机动车,现上诉人要求董**同时具有驾驶证和有效资格证不符合该项规定。

总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偿,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只是为了拖延时日而已,望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韩**

2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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