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起诉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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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女,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电话:*******

被告:杨**,男,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化率6%计算)。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系兄妹关系。因被告做生意资金紧张,原告于2014年前出借给被告40万元,于20184*份出借给被告30万元。被告于20208*2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于2014年前借到杨*人民币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于20184*份借到杨*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合计借款人民币为柒拾万元整(700000)。”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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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跃律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合同、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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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对本案借款事实、借款金额以及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被告已还借款43.1万元。被告还借款43.1万元的说辞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一、打借条内情及细节。原告丈夫在2018年底至20207月底代被告**打理公司,因原告及丈夫清楚被告**有其业务资金往来,又因当初借款没有打借条,担心被告**把原2014年前支持他本人创业借款和20184月份临时借款搞混,所以原告丈夫打电话给原告**,让被告补打借款手续。当时被告本人非常清楚所欠借款及打借条的意义,有双方父母在现场见证参与,二位老人也清楚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存在(父亲也有看法亲笔写同样的信分别给原告和被告),如有必要可以当庭对质。

二、被告**及其妻子于201910月至20207月底向原告及其丈夫张**转款43.1万元不可能系本案借款的还款。原被告双方于2020828日在原告姐家(**小区),原告向被告出具补打借条,借条非常清楚描述是被告2018年以前借款,与原告丈夫帮被告打理**公司资金往来没有任何关系。该借条最后一句记载:“合计借款人民币为柒拾万元整(700000元)”,这完全可以证实,截止20208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0万元。故被告举证20207月以前的转账记录,无法证实转账金额系还款。

三、被告称于20207月前还款43.1万元与借条内容矛盾,且有悖常理。假设被告20207月以前转账的金额系用于本案还款。被告转款多达10余次,金额高达40余万元,且最近一次转款系2020728日的5万元,距离其向原告出具借条的时间仅一个月,被告应当清楚得记得其已向原告还款一事,故被告不可能再向原告出具70万元的借条。根据生活常识,没有人在清偿大部分借款后,依然向对方出具全部借款的借条。况且,本案被告系清华大学毕业高级知识分子,而且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应当认识到出具借条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故被告称其已还43.1万元实属荒谬,明显是在逃避还款义务。

四、被告庭审中举证的转账金额实际是用于了被告公司的经营。因被告的公司经营不善,被告请求原告丈夫张**帮忙打理公司,   2018 年底至 2020 7月,张**在帮被告打理公司,被告及其妻子多次转账金额系张**代被告为公司支付的货款、工资   等费用,与本案借款毫无关系。庭审中,我方举证证明了帮被告打理公司的事实,被告对张**帮其打理公司这一事实认可,至少证实,张**及被告存在发生经济往来的事实基础。故转账金额与本案借款无关。

五、通过资金往来流水证实被告是在说谎。事实如下,委托原告丈夫还被告本人所欠供应商货款20000元人民币,说成是还原告借款;把用于被告打理公司的资金往来牵强转嫁到原告以前的借款上;被告之所以在2020年打款是因为原告丈夫在2019年底向被告说明不愿意再帮其打理公司了,发微信告知被告夫妻,被告也担心当地供应商到工厂找麻烦。原告丈夫在暂时维持等被告到中山做处理公司事宜,原告及丈夫愿意和被告夫妻当庭对质。

六、被告无充足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款。仅仅以借条时间前的转账金额明显无法其已经还款43.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如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理的法律后果!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称其已还款43.1万元明显与事实不符,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常跃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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