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常跃,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何**辩护人。
申请事项:对涉嫌 诈骗罪案 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何**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辩护人对何**涉嫌诈骗罪无异议,但鉴于何**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特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一,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低。何**受其好友李*的蒙蔽,对方称可以到缅甸找一份高薪工作,具体为在赌场为别人开车。何**信以为真,在李*的安排下,被骗到缅甸。此后在缅甸一园区被迫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何**仅负责添加好友,具体聊天等诈骗活动由其上线实施。何**添加的好友均未受骗。期间,何**一直通过其老板配发的手机与其女友王*联系,并要求家人报警,发送地址方便营救;最后,何**家人花费了20万元,让一边境的酒店老板通过关系将何**带到边防口岸。
第二,胁从犯。何**被骗到缅甸之后,手机证件均被没收,被关到四周高墙的院区内,平时由保安持械看守巡逻。何**完全被非法拘禁,失去自由。期间,上线还会制定工作任务,比如一天之内需要加2个以上好友,如完不成就会被惩罚。如果被发现私自与家人联系,还会被电击挨打。何**工作时间较短,从2023年 月至 月 共 月。何**仅负责添加好友,具体聊天等诈骗活动由其上线实施。何**添加的好友均未受骗获利较少。综上,应当认定何**为胁从犯;
第三,自首。何**在缅甸参加诈骗活动期间,多次与其女友联系,要求家人报警,发送位置,积极与警方报告其活动情况。其女友也应其要求到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报案,该分局于2023年7月20日就何**被非法拘禁一事决定立案。此后,何**父母花费了20万元,让一边境的酒店老板通过关系将何**带到边防口岸,2023年 月 日,何**到中缅边防处投案自首。
第四,认罪认罚。何**在侦查阶段已表示认罪认罚。
第五,初犯。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
综上,何**涉嫌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系胁从犯,本次偷渡至缅甸的经历已让其受到了身体、精神、金钱的惨痛代价。且其参与诈骗活动未造成他人受骗。故何**社会危害性较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故继续羁押已无必要。故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
此致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常跃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