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501室。电话:*****。
答辩人与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吕**将30万元债权转让给薛**的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其一,答辩人在二审提供了借条、吕**与薛**的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薛**的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吕**将对王**3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薛**。该债权转让经过了吕**、答辩人以及薛**的同意。答辩人于2022年**月**日直接向薛**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答辩人于当日已经开始向薛**清偿债务,还款****元。二审庭审中,吕**也承认让王**向薛**出具30万元借条的事实。故根据《民法典》第543条、545条、546条规定,案涉30万元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其二,吕**与薛**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利息是否超出法律规定,均不影响本案债权转让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如果吕**认为其转让给薛**30万元的债权有误,或者已经超出欠款,应当向薛**主张权利,这与答辩人无关。
第二,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已按判决将剩余款项以及利息141340元支付给了吕**。且答辩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陆续清偿对薛**的债务。
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吕**的再审申请。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