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18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4)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对于上诉人的抗辩理由置若罔闻,未予评判,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书》前,被上诉人业务员找到上诉人称,其产品是新型材料,既环保又省钱。为了保证承诺兑现,被上诉人承诺专门委派技术员进驻上诉人工地,现场指导操作。基于以上承诺,双方才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书》。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被上诉人所供产品未达到《产品供货合同书》第一条约定标准,导致上诉人损失15072537元。对此上诉人提供了大量证据,然而,原判视而不见,未予评判,不能令人信服。
二、整个施工过程均是被上诉人技术人员范**(电话15****)在现场指导下进行的,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年期质量保证标准,所用涂料出现大面积开裂、翘皮。对此,上诉人提供了大量照片。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要求作质量鉴定,原判未准许,也未阐明理由。
三、整个施工过程均是被上诉人技术人员范**在现场指导下进行的,购买产品数量也是按照范伟的要求购买的,现场剩余产品价值29581元,被上诉人理应予以退货,原判未准许显属错误。
总之,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偏听偏信,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悖公允。故依法提起上诉。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