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内黄**燃气有限公司,地址内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涂**,职务执行董事。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内黄**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内黄县豆公乡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44E6DC1P。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资产转让费9039780元并支付反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483517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5月8日)并自2024年5月9日起至被反诉人履行完毕资产转让费之日止以90397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反诉人违约金。
二、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2019年10月9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收购反诉人在内黄县燃气工程资产,合同价款3573万元,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2000.88万元,资产交割完成后20日内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转让价款34%即1214.82万元,留作10%质保金357.3万元于资产交割完成满2年支付。所有用户缴纳的气款,扣除出让方已供气量对应的款项,余款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交付受让方,同时受让方也有权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转让财产交付给了被反诉人,且被反诉人接受反诉人的财产经营了3年零4个月,所获利用不计其数,然而,被反诉人拒绝支付反诉人下余9039780元(15721200元-万佳物料3453000元-反诉人收取燃气费3228420元)财产款,尽管内黄县**燃气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帮扶工作组(以下简称帮扶组)多次催促,被反诉人依旧我行我素,不但不予支付下余转让款,还要求反诉人支付其90余万元,是可忍孰不可忍,为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法庭支持反诉人反诉请求。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内黄**燃气有限公司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