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燃气有限公司

因原告****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称与答辩人2019109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总价款3573万元属实,原告称支付了答辩人2000.8万元以及答辩人有诸多违约行为与事实不符,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未将第一期款2000.8万元转给答辩人,而是转给了****燃气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帮扶工作组(以下简称帮扶组)。原告与答辩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涉及上万户村民利益,为保障合同切实履行,兑现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成立帮扶组,专门负责处理合同履行以及上下游债权债务事务,故原告将第一期款2000.8万元转给了帮扶组,未转给答辩人。

二、原告诉称答辩人违反了合同2.12.2条款不属实。首先,合同签订后在帮扶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委托第三方对合同标的中的燃气管线进行物探、工程质量监检和材料检测,聘用第三方机构的费用原告同意由其支付,后原告拒绝支付第三方机构检测费用,故检测检验未能进行。原告不愿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验的原因:一是原告内心知道收购燃气管线、工程质量是合格的,不愿花冤枉钱;二是答辩人原来在施工过程中并不知道原告要收购涉案资产,所有材料和施工均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怎么会不合格呢?其次,合同签订时合同附件3覆盖范围内燃气中压管网均是合格的,截止20191210726户用户已达点火通气条件,原告已进行了验收,其中有六个村2000户还有两个乡卫生院、一个洗浴中心、一个育苗基地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处于供气经营状态。至于合同2.2条所列各种证照,由于答辩人已将燃气项目转让给了原告,办理各种证照自然是原告的事情,答辩人只需承担办证工本费而已。

三、原告称答辩人逾期交付管网资产、工程物料资产纯属颠倒黑白。《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资产大部分在道路地下或者用户所在的街道,合同签订后双方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交接,且原告又委托其监理单位进行了验收。由于原告担心马上交接完成后需支付答辩人第二笔1214.82万元转让费,故后来一直推诿接收资产,拖延验收。现原告指责答辩人逾期交付管网资产、工程物料不过是为了推卸责任而已。

四、原告称答辩人违反合同4.15.1.25.1.4条规定完全是胡搅蛮缠。原告按照《资产转让合同》附件3全部接收了财产,其中一部分物料系万佳公司的财产, 万佳公司系答辩人在**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原告收购**公司涉案燃气工程项目时,万佳公司尚有大量库存物料,故在评估资产时将该物料一同进行了评估,在移交该物料时,万佳公司按照帮扶组指示将该物料直接交付给了原告,原告既然接受该财产,应当按照评估价格支付万佳公司物料款即可。熟知原告接受了该财产又不给人家钱,导致诉讼,损失了诉讼费是其咎由自取。现原告称答辩人违约是不能成立的。

五、关于发票问题。由于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涂有传身患重病,未建立税务账号,经帮扶组协商开票一事,原告同意答辩人以最后收购费用总额一次性开具发票,同意先垫付该笔税费支出。原告同意变更了开票时间,现又称答辩人拒不开具发票,实乃出尔反尔。再说延迟开票并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

总之,原告收购了答辩人3573万元资产,只支付了2000余万元,尚有约1000万元未付,且原告使用答辩人的3573万元财产已经经营了4年有余,仍不想支付收购款,反而幻想着要求答辩人支付其90余万元,此乃天理不容,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燃气有限公司

2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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