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码:***,电话:***
再审申请人:刘*,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52***,电话:***0
再审被申请人:牛*,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电话:***
请求事项:
1、撤销(2024)豫052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北京****橱柜安装业务承包方为郭**,并非申请人***。
2020年底,***承接了北京辛安、河北雄安、西安、北京太湖工地的橱柜安装业务,***雇佣包含被申请人牛*在内十几个工人在以上工地做安装橱柜工作。2021年 10月份,郭**称其承接了北京****的橱柜安装工作,让***帮忙找人,***向郭**介绍了牛*等十几个人。为工作方便,郭**组建了一个“****工地(橱柜安装)”微信群,该群对话内容显示,工作内容均由郭**布置安排,工资也是由郭**发放,牛*一直向郭**催要工资,牛*是向郭**提供劳务,应当向郭**索要劳务费,而非***。
原判决认定“2021年12月23日,***从北京****撤出··· 牛*在2022年4月份才接触到郭**”。与事实不符。***从未承包过北京****的工程,2022年3月7日,牛*就在工人微信群“****工地(橱柜安装)”聊天记录中向郭**追要工资,郭**也多次表示其本人就是工地的实际负责人和承包人,承诺给工人结清尾款,牛*还回复郭**:“干一个月类活,要两个月类账,这事谁受得了。”充分证明牛*知晓****的承包方就是郭**,其在2022年4月份之前就在为郭**提供劳务,而并非原判决认定的2022年4月份牛*才与郭**接触。
经了解,郭**于2021年12月18日向牛*等十几人工人发放****安装劳务费,其中向牛*发放了1万元。
二、原审法院未向申请人送达起诉状以及开庭传票,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剥夺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
2024年5月8日,申请人***接到一个陌生私人电话,称其是法院的,6月份要开庭,申请人认为是诈骗电话,没有留意。直到2024年6月13日傍晚6点30左右,申请人又接到一个陌生人电话,称明天下午开庭。申请人称没有收到传票和起诉状。通话结束后,该电话发来短信称第二天下午开庭。当时,申请人在北京,申请人完全没有准备便仓促线上应诉。原审法院自始至终未向申请人送达起诉状,这剥夺了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
另外,况且为便于法庭查明事实,申请人庭后(2024年6月19日)曾联系法院,明确表示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提交,如果需要,证人也可以出庭作证,但原审法院并未予以回应。原审判决:“因***未在本院给其预留的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内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质证以证明***上述主张,视同其权利的放弃。”以致未能查清本案事实,其责任不在申请人。
三、原审判决的给付金额超出牛*的诉讼请求。
牛*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请求判决被告偿还牛*工资款25899.2元”,而判决内容:“***、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牛*劳务费28399.2元。超出牛*主张金额2500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之规定,本案应当予以再审。
综上,原判决查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