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安阳市***人民法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和会见张**本人,对案件有了较为清晰地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张**犯诈骗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张**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张**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极小,且系从犯。张**通过正规招聘网站进入******有限公司上班,在公司人事部门工作,具体负责公司人员的入离职和考勤工作,工作时间仅为7个月,每月工资也较为固定,由基本工资4800元加500元绩效共5300元,张**收到工资共计34560元。工作期间,张**不直接参与公司诈骗犯罪活动,也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极其轻微的作用。根据《河南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4.10关于从犯的规定,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河南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4.11关于坦白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张**已将违法所得34560元全部退回。
四、被告人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河南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4.21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第1款: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刑的30%。
另外,辩护人注意到,张**工作负责电销组一部和三部人事工作,应当从2022年11月起,按照电销组一部和三部的诈骗金额计算张**的涉诈金额。而非按全公司的涉诈金额70566463.59元计算。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极其轻微,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量、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