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涉嫌盗窃罪案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会见,对案件有了基本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嫌疑人王*涉嫌盗窃罪无异议,但认为应当对王*不予批捕,理由如下:
第一、王*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辩护人经会见王*了解,王*与李*系同居关系。王*同李*一同去案发公园3次。第一次,王*不知道李*去盗窃电缆,李*谎称去厕所,让王*在车内等着,此后,李*就背着一盘电缆回来;第二次,李*醉酒驾车出去,王*担心李*安全,便跟跟随李*一同过去,本次王*依然在车内等着,李*陪着电缆回来后,王*帮李*将电缆搬到车后备箱内;第三次,李*强拉硬拽王*上车,一同到案发公园。以上三次盗窃活动中,王*多次劝阻李*,李*一意孤行,不听劝阻。综上,王*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王*属于从犯。在李*盗窃电缆的过程中,王*对于盗窃行为发生前与李*并无共谋,盗窃行为进行中王*也只是在车上等待,仅仅帮了李*其抬一下电缆。盗窃后,虽然王*的多次与李*一同去出售电缆,但王*并未参与寻找买家,也未参与与买家谈售价、收款等等,王*仅仅与李*一同过去,有时搭把手帮李*将电缆抬下车,故在盗窃罪中的贡献较小,属于从犯地位,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王*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悔罪。
第四、王*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对其不予批捕,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恳请贵院对王*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以上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常跃律师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