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X县X镇X村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户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X区X乡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并支付以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9月,被告经人介绍,通过甘肃诚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为原告提供劳务。双方于XXXX年9月30日完成工作并结算,确认劳务报酬及差旅费用共计人民币49,826元。原告已依约垫付该笔款项。

XXXX年10月30日,原告方财务人员在支付后续款项时,因操作失误,向被告银行账户额外转账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原告发现该笔错误支付后,立即与被告联系并要求返还。同日,被告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对于剩余的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经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返还。

原告认为,被告取得该人民币5,000元款项,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原告遭受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已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负有返还义务。且被告在原告催告后仍拒不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其主观状态已非善意,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原告为追索该笔不当得利而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因被告不当得利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合理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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