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撤案)成功案例

案例二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撤案)

涉事人: 被不起诉人谢某(原犯罪嫌疑人)

事由
谢某应朋友杨某、赵某之请,陪同前往其住处附近的车行购买一辆二手车。谢某与赵某一起看车、协助上牌,后车辆由赵某开走。试开期间,车辆在内丘县、安阳县产生违章记录,车行老板反馈后,谢某立即将实际使用人杨某的微信推荐给车行老板,明确表示车辆非其使用,让车行老板自行联系杨某处理违章。事后查明,赵某驾驶该车实施了“取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谢某于2025年9月2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时其刚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初始情况:
公安机关以谢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内丘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常律师介入

核心主张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车辆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仅系基于朋友关系陪同看车、协助上牌,未占有、使用车辆,未支付任何费用,未获取利益,且有主动向车行老板说明实际使用人的行为,直接证明其对后续犯罪活动不知情、未参与。不符合逮捕所需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要件。

次要防御层次
若检察机关认为存在一定嫌疑,则谢某的行为与上游犯罪关联极其松散,无获利,社会危害性极小,且其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无任何妨碍诉讼行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无逮捕必要性。


介入效果:
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谢某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因证据始终无法证明谢某具有主观明知,侦查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最终结果:
谢某被解除监视居住,案件撤销,未留下犯罪记录。

阅读0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