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撤案)

案例二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撤案)

涉事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原犯罪嫌疑人)

事由:
王某通过网络结识一名自称“红旗下的太阳”(自称陈某)的男子。该男子长期通过视频号、微博向王某展示军装照片、带队跑操、执行反诈任务等虚假信息,逐步骗取王某信任。王某先后向该男子指定的账户及人员投入共计8万元(11月1日15,000元、11月2日50,000元、11月6日15,000元),用于所谓的“投资项目”。11月12日,刘某将22万元转入王某账户。次日,王某取现8万元,该8万元系其取回前期投入的投资款。当晚20时20分,王某察觉受骗,立即于21时05分拨打110报警。事后查明,该22万元系犯罪所得。


初始情况: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常律师介入:

核心主张
王某主观上完全不知晓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对方通过长期、系统的身份伪装(军装、反诈任务、家庭生活等细节)使其产生合理信赖,其所有资金操作均基于对“投资项目”的认知,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

次要防御层次
王某取现8万元的行为本质是取回自身被诈骗的投资款,属于自救行为,而非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其察觉受骗后主动报警、同意退赔被害人损失,充分体现其无掩饰意图,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真相。

介入效果:
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本质系网络诈骗的受害者而非犯罪行为人。

最终结果:
案件撤销,王某未留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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