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撤案)成功案例

案例二十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撤案)

涉事人: 被不起诉人姬某(原犯罪嫌疑人)

事由:
2017年3月,姬某通过中介入职上海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2019年8月,其所在公司与北京畅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帮助推广线上支付产品。推广方式为在公司客户微信群中投放广告。一名微信名为“景色”的商户创建微信群后,将商户工作人员“祈七”及姬某拉入群,姬某又将公司运营主管及畅某公司工作人员拉入群。姬某在该群中发放了畅某公司要求审核的材料(包括app截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场地租赁合同等),此后未再与该商户联系。2019年10月初,畅某公司接到商户的用户投诉后,要求商户处理投诉、退款并发送录音截图,因商户未处理,畅某公司即冻结其账户。随后,“祈七”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姬某,自称七台河公安人员,称商户涉嫌犯罪、账户已被公安冻结,要求解冻。姬某立即通知主管及畅某公司,但畅某公司认为应通过正规手续解冻,未予解冻。事后查明,该商户利用线上支付产品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初始情况:
公安机关以姬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常律师介入:

  1. 核心主张
    姬某主观上不知道也无法知道他人利用支付产品实施犯罪。其仅为推广人员,商户提供的材料无任何异常;支付结算服务由畅某公司直接提供,姬某无能力也无权限参与审核或控制;其行为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明知”情形,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要件。

  2. 次要防御层次
    姬某及畅某公司在接到投诉及公安机关通知后,均积极采取措施(要求商户处理投诉、冻结账户、及时上报),有效阻止了犯罪的延续。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无社会危险性,不具备逮捕必要性。

介入效果:
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姬某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变更强制措施。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因证据始终无法证明姬某具有主观明知,侦查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最终结果:
姬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案件撤销,未留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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