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案例

案例二十三,涉事人: 犯罪嫌疑人胡某(原被拘留人)

事由:
2026年4月19日,胡某应其男友李某之邀外出游玩,对同行人员背景及李某可能涉及的其他事项均不知情。途中,李某驾车逃逸,胡某多次劝阻要求“慢点、注意安全”。后李某与他人弃车并唆使胡某一同逃跑,胡某明确拒绝。事后查明,李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犯罪活动,胡某因系同行人员被卷入本案。

初始情况:
公安机关以胡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常律师介入:

核心主张
胡某在本案中仅系被动随行人员,主观上对李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无认知,亦无共同犯意;客观上未实施任何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其在李某逃逸时多次劝阻、拒绝共同逃跑,充分表明其内心反对违法犯罪活动,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

次要防御层次
胡某的基本事实已查清,其作为知情人员的证言已通过讯问固定,继续羁押无助于查明核心犯罪事实,反而对其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损害。胡某具备稳定住所和固定社会联系,无前科劣迹,家属愿意提供担保,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监管条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介入效果:
公安机关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胡某不符合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依法决定对胡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最终结果:
胡某被释放,案件在后续侦查中对其未再采取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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