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不予批捕)

涉事人: 犯罪嫌疑人白某

事由:
白某常年从事服饰销售等正当生意。2026年6月12日,其早期顾客联系低价出售两箱五粮液和一箱剑南春白酒,声称系家中闲置物品、因急需资金周转低价出售。白某收购时虽对白酒来路产生一定疑虑,但基于对早期顾客的信任及对方明确说辞,受到蒙蔽。案发后查明,该白酒系犯罪所得。白某得知后,第一时间将出售三箱白酒所得的10,050元全额退还买方,其收购所支付的7,500元自行承担损失,涉案赃物经公安民警取回后已全额退还被害人。

初始情况:
公安机关以白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常律师介入:

  1. 核心主张
    白某主观明知程度较低,系基于对老顾客的合理信赖而收购,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2. 次要防御层次
    白某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无社会危险性,不具备逮捕必要性。同时,白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独自抚养6岁未成年子女,长期羁押将导致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子女陷入困境,对其不予批捕符合人道主义关怀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介入效果:
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白某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最终结果:
公安机关对白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白某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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