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案成功案例(不予批捕+缓刑)

成功案例二十五:盗窃罪案(不予批捕+缓刑)

涉事人: 被告人王某(原被拘留人)

事由: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间,王某伙同他人先后11次到鹤山区南山公园、鹤壁集镇赵家荒村两地盗窃电线,将盗窃所得电线出售至废品收购站,获利共计14,684元,王某分赃6,33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878元。案发后,王某退赃6,91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及其同案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初始情况:
2025年2月24日,王某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寄押,2025年2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带离出所,次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随后以王某涉嫌盗窃罪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常律师介入:

  1. 核心主张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无逃避侦查、毁灭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及串供等行为,无社会危险性,不具备逮捕的法定必要性。王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具备稳定的住所和家庭监管条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2. 次要防御层次
    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王某虽参与共同盗窃,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介入效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无逮捕必要性的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2025年4月3日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审理阶段,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

最终结果:
2026年6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王某未再被羁押,得以回归家庭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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