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人: 犯罪嫌疑人熊某(原被拘留人)
事由:
2026年3月,熊某经人介绍前往浙江工作,观摩学习相关操作流程。2026年4月中旬,熊某到安阳工作,主要协助公司在欧意平台进行U币售卖及收取资金并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工作时长约四个月。其工作内容为将公司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挂至交易平台,核验资金信息无误后收取资金并转账至公司指定账户,全程未参与公司U币采购、低价收货等上游环节。工作期间,熊某严格执行公司核验规则:严格比对平台登记姓名与收款账户姓名,信息不一致则原路退回;两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经两次以上认证存疑的账户即予拉黑终止交易。交易定价完全依据平台公开实时行情,无异常交易情形。熊某四个月务工期间仅获取劳动报酬共计2万元,无超额牟利、分成获利情节。事后查明,涉案资金中包含部分犯罪所得。
初始情况:
公安机关以熊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常律师介入:
核心主张
熊某主观上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的“明知”故意。其系普通务工人员,仅执行公司安排的收款、核验、转账等基础机械性劳务,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货源对接等核心环节;交易完全依托正规平台、定价贴合市场公开行情,外观上属于正常市场交易,普通人无法识别涉案行为涉嫌违法。熊某已尽到普通人全部审慎注意义务,建立了严格资金核验机制并主动规避异常资金,不符合《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
次要防御层次
熊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配合调查,无串供、毁证、隐匿证据的行为及动机,无社会危险性,不具备逮捕必要性。四个月仅获2万元固定劳动报酬,无高额非法获利,情节显著轻微,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介入效果:
常律师提供了之前的成功判例,结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熊某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最终结果:
公安机关对熊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熊某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