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案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二十七:开设赌场罪案(立功认定+未认定情节严重)

涉事人: 被告人杨某(原被拘留人)

事由:
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杨某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某村西头一老院子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推牌九和麻将方式进行赌博,通过“抽水”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并雇佣人员在赌场内为赌客提供现金置换、查看监控、收取抽水费用等服务。经审计,参赌人员40余人、参赌资金135万余元,抽头渔利64,200元,杨某分得10,440元。

初始情况:
2025年9月11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开设赌场罪,涉案金额、人数均已触及“情节严重”的法定加重情节(参赌资金10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20人以上)。

常律师介入:

  1. 核心主张——立功认定
    杨某被抓获后,于2026年2月、3月先后两次向公安机关递交《劝投信》,规劝同案犯张某某主动投案。二人阅读劝投信后于2026年4月9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辩护人提出,杨某规劝同案犯投案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杨某开设赌场系因朋友聚会逐步形成,仅系开设赌场雏形,主观恶性不深;(2)杨某个人获利仅万余元,获利比例极低;辩护人提出应当按情节轻微,5年以内刑期确定基准刑。

  2. 次要防御层次(1)杨某开设赌场系因朋友聚会逐步形成,仅系开设赌场雏形,主观恶性不深;(2)杨某个人获利仅万余元,获利比例极低;辩护人提出应当按情节轻微,5年以内刑期确定基准刑。(3)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4)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440元,悔罪态度诚恳;(5)公诉机关指控的参赌资金、人数虽达“情节严重”门槛,但赌场规模较小、组织松散、时间较短,综合情节可不予认定“情节严重”;

介入效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立功的意见,认定杨保卫规劝同案犯投案的行为构成立功。同时,法院虽未认定杨某为从犯,但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立功、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未认定本案“情节严重”,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区间中,最终取最低刑期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最终结果:
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辩护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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