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人: 被告人杨某(原被拘留人)
事由:
20**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杨某担任某税务咨询服务公司会计,在明知刘某某实际控制的7家公司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帮助代理记账、税务申报、开具并领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7家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13份,价税合计1.15亿余元,其中已抵扣增值税发票938份,税额1068万余元。刘某某按每家公司每年4500元标准向杨某所在公司交纳服务费,7家公司共计31500元。杨某察觉异常后于2023年1月主动停止开票业务。
初始情况:
2024年5月16日,杨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2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常律师介入:
核心主张——从犯认定
杨某仅为公司普通会计,系受公司指派为刘某某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按指令从事开票等事务性工作,未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策划、组织,未参与利益分配,除正常工资外未收取任何额外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次要防御层次
(1)杨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杨某在发现发票数额巨大、刘某某无法提供银行流水及成本票据等异常情况后,主动停止开票业务,主观恶性较低;(3)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4)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1500元,真诚悔罪;(5)系初犯、偶犯,无前科;(6)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分别8岁、1岁半),适用缓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介入效果:
法院完全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杨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认定自首情节;认定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尽管虚开发票税额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综合从犯、自首等减轻情节,最终量刑大幅降低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最终结果:
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杨某获释,得以回归家庭继续抚养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