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吕**,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电话:159******。
被告:河南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苏孟元,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23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份,原告承包了被告承建的**2号楼,4号楼,6号楼楼梯扶手制作安装工程,总工程款为57360元。原告2011年7月21日完工。完工之时,被告支付了工程款35000元。被告公司工地负责人侯*、李**为原告出具了《**2#4#6#楼楼梯扶手结算单》。载明,下欠款为:2236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款,被告于2011年年底支付10000元,现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2360元。近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经理王**、董事长郑**催要款项,其以公司没钱为由推托至今。无奈,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院
具状人:吕**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