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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特别是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刚才,另一名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与证据结合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证明被告人张*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犯罪,我就不再赘述。下面我就本案的一些思考发表以下意见:
通过法庭调查查明了以下事实。
一是查明了本案的起因。
本案起因是被害人韩**多次到唐**家窥视、窃听、敲门引起的。
二是查明了被害人韩**的人品,韩**是一个危害社会的人。韩**于2013年4月4日因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三年。韩**多次到唐**家窥视、窃听、敲门,正值缓刑考验期内。2014年10月16日韩**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刑事拘留,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案件被撤销,最终,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对韩**行政处罚7日。
三是查明了韩**到唐**家窥视、窃听、敲门的原因。
韩**到唐**家窥视、窃听、敲门的原因是其欠下杨**10万元债务,被逼无奈才到唐**家伺机作案的。这一事实,通过杨**笔录证明韩**借其10万元;通过韩**手机短信记录能够证明逼债并辱骂韩**,具体如下:2018年7月23日催债人:“操你妈的,你是真想死了吧,操你血妈的”。韩**:“哥,我欠你们7000是不错,我也在努力想办法还,你可以把我杀了,但你不能骂我爸妈,是人都有自己的底线。”催债人:“你怎么不接电话”。“抓紧给我回电话。”催债人:“你也不好好想想这个钱你少的了吗,你也是躲也多不掉的,告诉你吧,你要是不想找麻烦,就抓紧时间。”韩**:“我知道哥哥,我没有躲避,我在想办法卖老家的房子,我骗你的话我不说人,原谅弟弟没有接你电话。”“抓紧时间把钱还上。你不要把我逼急了。”2018年7月25日催债人:‘**10天了,电话也不接,不中我就不想了。’韩**去唐**家窥视、窃听、敲门的时间就在10天之内。刘**证言证实,之所以给韩**提供业主信息,韩**答应要过来钱之后,可以从中得到好处。这里的要过来钱指的应当是犯罪所得。
四是查明了被告人张*等人殴打韩**原因以及殴打韩**后发生了什么。
韩**三番五次地到唐**家窥视、窃听、敲门,对唐**一家造成了心理恐惧,7月29日韩**又要求与其见面时,此举更加重了唐**的恐惧心理。为防止意外,唐**不得不找张*等人予以防范。张*等人先遇到韩**后,出于憎恨将韩**殴打了一顿,后来又去与一同勾结的华强城保安刘**对质,再后来根据韩**要求又去找了其所称的幕后指使人,再后来又去20公里之外的南田村给韩**伤口进行了包扎,后将韩**送回了其家附近。
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呈现在法庭面前的事实是:韩**是一个十恶不赦正在实施犯罪的歹徒,韩**应当得到法律的惩处;张*是一个爱憎分明、憎恨歹徒之人,张*的行为制止了一起有预谋的犯罪。尴尬的是,座在被告席上的是张*,而不是韩**。韩**应当得到法律的惩处,韩**没有得到刑事追究,辩护人认为,与公安机关的草率有直接责任。
张*受到法律追究,从情感上人们难以接受。从法律的层面上分析,张*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表现在:一、没有尊重基本人权,即使是犯罪之人其人身权也应当受到保护。二、事发当时没有把韩**直接扭送公安机关,而是采取了私力救助,让其与保安刘**对质,又去找其幕后指使人(尽管是韩**当时要求)。
辩护人认为,虽然张*等人的行为存在不当,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限制韩**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从韩**被打到把其送到其家附近也就三个小时时间,特别是去20公里之外的南田村给韩**包扎伤口,再把韩**送到其家附近属于救助行为,所耗时间无论如何不能作为限制人身自由时间。
辩护人认为,为了弘扬正义,打击邪恶,构建良好、安全的社会环境,对于像韩**这样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应当营造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社会氛围;对于憎恨犯罪之举应当采取包容的态度,毕竟作为公民个人对法律的掌控能力受时间、空间因素的影响,很难把握好法律上的“度”。因此,不能以专业司法人员的标准来要求一般公民,即使具体行为有不当之处,只要目的是为了弘扬正义,打击邪恶,我们就应当采取包容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更多的人打消顾虑“该出手时就出手”,我们的社会才能构建成良好、安全的社会环境。
总之,辩护人认为,张*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无论从情感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均不应当追究张*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海明律师
2019年8月8日